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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定,相关知识问答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关系到受害人有无赔偿请求权和加害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采取两种方法。

  1. 一是自由裁量主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决定受害人所受到的权利侵害是否属于保护范围。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2. 二是法定主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德国、瑞士等国采用此种方法。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采用了法定主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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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提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学说一般将该条中的“赔偿损失”理解为保护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我国司法实务界也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典型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采用了精神损害制,从依法裁判的角度来讲,法院在审理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纠纷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法必依的表现,值得称道。

从法官造法的角度来看,法院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中也多次利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周到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受到多方称赞,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备受学者关注的有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举其要者,以下两个规范值得注意:

  1.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解答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该解释明确了自然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颁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内容比较完整的专门的解释,其中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荣誉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死者的姓名、隐私、遗体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该解释超越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此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以及特定的人身性利益,还涉及特定意义的财产权。

二、相关知识问答

提问: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即是本律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定,相关知识问答进行的分析及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生活中的状况可能更加复杂,若您需要帮助,或是您还有任何疑问,请留言或直接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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