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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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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司法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给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无疑地使夫妻债务问题更透明规格化,近年来总有人以夫妻关系的解除逃避债务,接下来就让我从司法法律角度解析夫妻离婚以恶意逃债的问题。
一、夫妻债务的划分
最高法院曾经出台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饱受争议的是第24条,最高法院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是个人债务,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够证明夫妻双方之前就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所欠的债为他自己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的时候,就明知道这样约定的,那也属于个人债务,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夫妻双方再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或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以供执行。
二、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先通过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再执行;另一种是先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进而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执行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
前者更合乎规范,后者则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方式的不统一会引起当事人质疑,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公民应充分了解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订立,起诉时应列夫妻双方为当事人,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有效执行依据。同时明确执行程序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份额的划定时限与标准,以明确的法律依据限定被执行人夫妻确认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份额的时限,并制定合理的份额确认标准,以防被执行人夫妻恶意拖延时间或恶意减少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份额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根据实践经验来看,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最常见的就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给其中一方,而债务则归另一方。等到债权人上门要债的时候,就以自己已经离婚,并且没有任何财产为借口,从而不还债。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即使夫妻离婚了约定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样的约定也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向另一方追债,要求其实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三、防止夫妻恶意逃债
(一)将款项借给他们时,必须让夫妻俩在借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特别要提醒的是,这一签字按手印的过程,必须债权人和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场,这叫做面签,绝对不能让其中一方脱离债权人的视线。
(二)从新的司法解释上来看,特别强调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什么叫做家庭日常共同生活。这就是要用新的司法解释,再来解释这一概念。
(三)汇款方向,债权人在取得借款凭证之后,务必要将所借款项汇入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千万不能汇到两人中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中去。否则就会出现不被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这一威胁,并且最好在这款凭证上,你写明汇款对象的户名、开户银行以及账号。
夫妻恶意逃债是违法行为,在法律体系日益健全的当下,我们要懂法知法,同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案件发生的细节涉及更多,若有疑问应该咨询资深律师,可以致电联系我,我将为您解决您的困扰,联系方式张丽珍律师 132-6198-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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