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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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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国法院不一定受理的,若双方都是中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中国法院是受理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是男女平等原则、方便生活原则等。下面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
一、涉外离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
涉外离婚中国法院不一定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都是中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如何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规定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法院受理
三、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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