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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必须对所提的指控和要求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不提供证据,你就要准备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离婚时原告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呢?

离婚时原告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原告需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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