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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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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的荷尔蒙消散后,恋人之间往往因为不同原因而分手。感情没了,分手在所难免,既然留不住人,那能不能留点钱呢?基于此种心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的现象在生活中就屡见不鲜了,尤其是明星分手后,很多都被索要巨额分手费,那索要分手费合法嘛?有什么法律风险嘛?
分手费的性质
“分手费”这个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另一方因不满对方提出“分手”的要求,由于自己受到了“感情伤害”而向对方索要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补偿要求。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分手费”不会获得法律支持;但是,如果一方已经自愿支付给另一方“分手费”,则可视为“赠与”生效,给付金钱的一方若想反悔追回,在不能证明受到另一方欺诈、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况下,同样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
如果一方答应给付分手费,后又反悔不想给付,那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呢?答应给付分手费是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分手费不能被强制执行。
分手费变"勒索费”
2021年8月,歌手霍某的前女友陈某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两人此前的恋情,并陆续公开了霍某与友人的一些聊天记录,以此来要挟霍某,索要分手费来封口,否则将继续爆出霍某的黑料。
霍某给付50万后,以陈某索取巨额分手费为由向上海警方报案。2021年12月,据媒体报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陈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2023年6月,该案已经移交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分手费变“勒索费“”的条件
(1)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
构成敲诈勒索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吴某案和霍某案中的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方面。
若行为人是基于正当权利基础而要挟给付财物,且不违背社会通常观念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例如,李某不小心将现金存至他人银行账号,而向对方索取金钱,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客观上要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主要是针对被害人或其关系人的人身,以施加杀害、伤害等暴力方法胁迫;“要挟”主要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名誉、隐私等,以揭发隐私、告发犯罪、毁坏名誉等非暴力方法胁迫。发出威胁和要挟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霍某案中,陈某亦是以公布霍某的黑料为由,要挟霍某,让霍某产生恐惧心理,故陈某在客观方面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如果只是在索要金钱的时候,说了一些气话,则不能简单的认为敲诈勒索。或者是分手后索要“分手费”,如果一方是自愿给付的,则不会构成犯罪。
(3)行为人的勒索行为要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若对方在索要分手费的时候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但如果只索要几百块钱的分手费,也不能认定对方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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